各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毕业生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大学生积极进取,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根据市教委、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01号)精神,和《北京物资学院本科生奖励办法》,现决定开展2017届优秀本科毕业生评选工作,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优秀毕业生分为市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市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人数均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各学院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良好以上(含良好);大学英语CET4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在评选优秀毕业生过程中,各学院可参考毕业生四年成绩进行选拔。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三好学生”或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圆满完成任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六)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七)以下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1.受到学校处分;
2.在校期间有不良信用记录;
3.因个人过错,受到留降级、学业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评选办法
(一)市级优秀毕业生。经班级提名、学院推荐,由学校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后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对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由市教委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经班级提名、学院推荐,学校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后由学校颁发北京物资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是人才培养和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各学院要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本学院实际进行评选,并将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报学生处。
(二)严格程序。评选过程中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学生处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公示;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三)按时评选。各学院应按时报送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逾期将不予接收。
五、工作安排
(一)各学院于5月31日前将《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表》(附件2)、《北京物资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推荐表》(附件3)均电子版及《北京物资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统计表》(附件4)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学生处。
(二)学生处将对各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全校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接收各学院报送的《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附件5)、《北京物资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登记表》(附件6)均一式两份。学生处将于6月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上报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及材料。
(三)由市教委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市级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由学校为北京物资学院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附件1:《北京物资学院2017届优秀本科毕业生推荐名额表》
附件2:《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附件3:《北京物资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推荐表》
附件4:《北京物资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统计表》
附件5:《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附件6:《北京物资学院优秀本科毕业生登记表》
学生处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