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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报销及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我校报销及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报销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以后的,发票“购货方”栏除正常填写“名称:北京物资学院”外,还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12110000400007009F”,如未填写将不予报销。

二.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对方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财务处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