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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工作支持经费项目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的通知

各院(部)及科研平台: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521号)要求,请各院(部)及科研平台提交2018年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工作支持经费绩效自评报告(附件1)。为保证2019年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进度,请在四月底前支出2018年及以前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经费,逾期将统一收回并根据学校2019年科研工作重新统筹。

绩效自评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绩效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纸质版一份,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统一蓝色封皮。

请于4月26日前,各单位统一交至科研处(崇德楼413)。

联系人:孙巍

联系电话:89534220


科研处

2019.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