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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文件规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内完成。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避免形成人员聚集,北京市税务部门对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分期分批办理,我校集中办理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请广大师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参照附件流程自行申报。

关于个人所得税APP的重点提示:

1.如补税金额少于400元,也请点击“享受免申报”或“提交申报”上报年度汇算清缴信息。

2.如2019年就职于两家以上单位,在“任职受雇单位”时,请选择现就职单位。

3.个人所得税APP的“申诉”功能并不能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款,非必要请不要点击

4.因每月工资发放与报税存在时间差,在时间差内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存在工资系统与个人所得税APP申报税款不一致的情况,财务处会将2019年全年税款差额于2020年工资中补扣发。

5.申报过程中,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均需通过“新增”功能倒入,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如对操作程序有疑问请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

附件:年度汇算自行申报(手机APP端)操作指引

财务处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