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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公费医疗就医相关规定

遵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市高校公费医疗管理政策,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基本医疗合理实施,减少浪费,并能够为广大学生提供更为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物资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将其中主要条款公布如下:

第一条  就诊流程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凭本人校园卡或带照片的学生证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二)接诊医生根据病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患者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三)为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和对患者健康负责,门诊医生不见患者本人不给开具处方。

(四)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西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重复开药、提前取药、超量取药公费医疗办公室有权不予报销。理疗、按摩、穴位贴敷的开取数量亦按以上规定执行。

(五)接诊医生遇到疑难、重症或经复诊、会诊难以确诊,以及由于医院技术设备力量不足,不能对其作出诊治时,经治医师开具转诊单,转往合同医院就诊。转诊单三日内有效,限一次就诊使用。如需复诊应持医院的病例记录,由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转诊证明。未经校医院转诊,自行去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凡校医院设备技术条件允许能做到的检查、化验、诊断、治疗等项目,不予转诊。

(六)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现行“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我校学生应到北京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七)我校合同医院为朝阳医院和潞河医院。若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时,由该医院开具北京市统一的公费医疗转诊证明,经公费医疗办公室重新审定,方有效。

(八)患专科疾病可由校医院开具规定范围内的专科医院转诊单。军队医院不在转院范围内。

公费医疗规定范围内的专科医院:北京地坛医院(限传染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限传染病)、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二医院(限传染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限精神专科)、北京回龙观医院(限精神专科)、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及有专科特色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除此之外其他医院仅限急诊就诊。

(九)转诊单必须注明转诊的内容(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手术、住院等),按照转诊的内容予以报销。经转诊检查,明确诊断后,提倡返回校医院治疗和取药。

(十) 因病情需要,要进行CT、核磁共振、胃镜等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大型检查、治疗项目时,需经校医院领导审批(急诊和住院除外)。报销时需附检查、治疗的明细单。凡在一个月内在同一个部位做二次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必须经校医院主管领导审批。

注: 须经审批的先进仪器检查、治疗项目:

1.凡因病情需要行CT、MRI、E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脑电地形图、24小时心电图等检查。

2.凡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和心脏起搏器等)、器官移植、心电生理射频消融术、心导管和心血管、肾造影等检查、治疗。

(十一)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可在就近区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部队、武警、民营、个体的医疗机构除外)就诊(限急诊本次,药量不超过三日,不得重复用药,急诊不可开出中药汤剂)。急诊报销时,须携带加盖急诊诊断专用章的诊断证明、急诊病历、急诊处方,予以报销。危重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

(十二)经转诊或因急诊到校外医院就诊时,须向医院出示公费医疗证明或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出现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如出现自费项目,应与医院签定自费协议,本人或家属应允签字生效,该费用自理。

(十三)急诊范围: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者;

2.急性胸腹痛者;

3.突发高热或呼吸、血压、心率(律)及神志明显异常者;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者;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

10.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病情迅速恶化者;

11.急性尿闭者;

12.急性过敏性疾病者;

13.其它经医师认为合乎急诊抢救条件者。

(十四)学校组织学生在外地实习、采风等期间患急性病,可在当地就近一家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附本人所在学院开具的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药费处方、收据、收费明细及病历材料,按北京市公费医疗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报销。

(十五)学生寒暑假返乡期间,因病急诊就医的医药费实行限额报销,报销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费医疗额度7.5元/月×2;住院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十六)学生因病休学并保留学籍者(二年内),应在指定的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附休学证明及相关材料。因病休学期间医药费,只报一年公费医疗标准(每人每年90元)。

(十七)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未确定学籍前不予报销。新生入校体检不合格所患的病种在校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十八)学生中药汤剂不予报销。

第二条 报销范围及办法

(一)报销范围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执行。

(二)报销时,须持医疗证、门诊病历、转诊证明(急诊除外)、处方底方、检查和治疗项目及药品详细清单、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等有效单据,大型检查需出示特种检查治疗申请单,急诊需出示急诊病历及急诊诊断证明。报销时,由校医院指定专人负责审核。

(三)未经校医院转诊或经校医院转到定点医院后,又自行转到另一医院或另一科室,其医药费不予报销;如果因病情变化需要转到另一医院或另一科室治疗,须提前向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办理手续,不得迟于转院或转科后2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自行转诊,其医药费不予报销。

(四)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医疗费收据不符者不予报销。

(五)非公有制或非等级医疗单位的医疗费收据不予报销。药品商店的药品收据不予报销。

第三条 住院相关规定

(一)根据病情可在合同医院、批准的专科医院住院。

(二)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出示公费医疗证明或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出现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如出现自费项目,应与医院签定自费协议,本人或家属应允签字生效,该费用自理。

(三)办理住院押金向学校借取支票时,须持住院押金通知单,并填写好暂借款收据,由校医院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到校财务室领取支票。

(四)住院支票借取仅适用于到合同医院、经转诊的专科医院及危重、急诊住院的患者。

(五)住院患者出院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医院开具的住院清单(加盖医院公疗办公室印章有效)、结算单、诊断证明、完整有效的收据,全部材料送交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及时报销。如超时未结,市医保中心不再审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如有退回的支票需及时交回财务处。

第四条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用药一律自费。

(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内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

(三)学生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及入学前患有的各种慢性疾病(肿瘤、妇科病、传染病、过敏性疾病、外伤后遗症等)的有关医药费。

(四)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优质优价费、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伙食费、特别营养费、陪护(住)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催乳用药费、产妇卫生费 、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压瓶费、赔偿费、洗牙费、担架费、病历工本费、生活服务费、降温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图像记录附加收费等。

(五)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

(六)气功费、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

(七)各种体检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各类不育(孕)症、流产、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费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八)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要的诊疗项目以及各类会议、旅游、军训、保健的医药费以及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九)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O”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十)文件规定的带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食品等(见“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规定”)不予报销。

(十一)各种自用磁疗、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止痛泵、氧气发生器等。

(十二)被猫、狗等动物致伤,处置费、疫苗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十三)市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和各种生活材料费用。

(十四)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致伤致残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十五)未经批准和转诊,自行找医院就诊和住院,自行购买药品。

(十六)微量元素检查、APOP老年痴呆基因分型监测、SW系列反射治疗仪、骨质疏松治疗仪等费用。

(十七)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的一切费用。

(十八)北京市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之外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出,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将本人相关证件转借他人就诊;

2.持他人证件冒名就诊;

3.私自涂改诊疗有效证件弄虚作假;

4.利用公费医疗为其他人员开药;

5.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费用。

第六条 公费医疗报销办法

(一)医疗费用审核时间:

每周二、三下午为学生医疗费用审核时间。周三下午学生持审核后的单据到财务处领取现金。

个人门诊费用单据每人每月集中审核入机一次。每月25日之后停止审核报销。

冬季  13:30—15:30

夏季  14:00—15:30

(二)医疗费用审核地点:校医院二楼公费医疗办公室。

(三)门诊医疗费用审核要求:带齐报销凭证,包括:本人校园卡或带照片的学生证、门诊病历、转诊证明、处方底方、检查和治疗项目及药品详细清单、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缺少报销凭证的费用单据不予报销。在药店自行购药的单据不予报销。

(四)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要求:患者出院后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将全部材料包括:住院收据、出院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及时送交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需留下联系电话),及时报销。如超时未结,市医保中心不再审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如无特殊情况审核报销将在二个月内完成。

(五)医疗费用报销方式:门诊医药费用单据审核后由公费医疗报销专管人员录入计算机,并打印报销凭证一式两份,由本人核对金额及张数后签字,送交财务处复核,无误后报销。

第七条 医药费原始票据丢失的报销方法

(一)需提供个人丢失原始票据的情况说明。

(二)由就诊医院出具盖有财务章的“北京市门诊(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医院存根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单据凭证、诊断证明、结算清单、明细单。

(三)公费医疗办公室作备案处理。

 北京物资学院

公费医疗办

2012 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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