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布置,现将2008年度我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在市教委及市卫生局指定的医院进行相关体检合格(医院名单见附件);
3.参加普通话测试并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合格证书(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学院拟聘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的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4.非师范类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5.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进入学校一年以上且年度业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以及新参加工作见习或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并已办理转正手续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在职教师,申请认定与所任教类别相同的教师资格,不再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具备条件的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申报表》,认真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交院人事处审核。
2.对于必须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由专家审查委员会安排对其进行能力测试,审查委员会将测试结果报学院;
3.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学院做出是否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并组织材料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结果通知本人;
1.由本人亲笔填写的《教师资格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3.在市教委及市卫生局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名单见附件)进行体检的体检表原件;
4.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学院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5.非师范类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交小二寸证件照片三张,两张贴入《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张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1.即日起至10月13日,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人文楼105室领取《教师资格申请表》。
2. 10月15日下午下班前,申请人备全所需申请材料交人文楼1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