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202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下半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学校现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认定条件与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专职从事教学工作、拟受聘于教师岗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4.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5.具备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机构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一)体检(即日起-9月24日)

申请人自行选择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预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体检机构、预约方式及体检标准详见《附件1: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指定机构名单及体检标准》。

体检结论日期为2024年4月1日之后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在2024年下半年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已取得有效期内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证明的,无需再次体检。

(二)网上报名(9月18日-24日)

9月18日7:00至24日16:00,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通过搜索“教师资格认定”关键词,选择“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点击“网上办理”进行报名。

(三)校内材料审核(9月18日-24日)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完成校内审核。

1.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体检结论日期为2024年4月1日之后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2.毕业证书

网上报名比对成功,无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

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信息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比对成功的,无需提供证书原件。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无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其他人员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4.北京市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具有博士学位或以全日制本科师范类毕业生身份直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无需提供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其他人员需提交岗前培训复印件1份。

5.证件照片

申请人提供标准一寸白底证件照1张,背面注明申请人姓名与学校五位数字代码(21043)。证件照与网上申报照片需为同一底版。

6.申请直接认定人员需补充材料

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直接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需提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直接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证明或证书复印件1份。

全日制本科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必须与所学专业一致。应当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本科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公章)。

(四)校内公示(9月25日-10月1日)

9月25日-10月1日,学校对申请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教学能力测试(9月24日)

学校组织不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教师进行教学能力测试。申请直接认定人员不参加教学能力测试。直接认定人员包括博士、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全日制本科师范类毕业生。

(六)市级审核(10月11日)

学校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受理和材料提交。

三、材料报送地点与联系方式

材料报送地点:崇德楼814

联系人:孙老师  89534235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2024年9月12日